非诉路径下的海外追偿法律实务与战略考量
作者:Elena
以下是关于“宁波某贸易公司软管泄漏S国C城致损案件”中关于供应商之一“宁波某贸易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分析,内容涵盖责任的承担、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索赔期限、追偿六个部分。
一、责任的承担
【法律分析】
根据S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因商品构造、配方或其他缺陷,以及因对商品的不可靠或不充分的信息而导致个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的伤害,或对法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应由商品的卖方或制造商进行赔偿,无论他们是否有过错,也无论受害者是否与他们有合同关系。消费者/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商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索赔。
【案件事实】
本案事故系因编织软管破损导致商业公司大楼天花板漏水,进而造成天花板、墙壁及办公桌等设施发生不同程度的水湿损坏。宁波某贸易公司作为涉案编织软管供应链中的一环,为四级供应方,属于S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界定的“卖方”范畴,依上述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对因涉案编织软管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本案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95条 商品、工程和服务缺陷造成的伤害赔偿理由
因商品、工程或服务的构造、配方或其他缺陷,以及因对商品(工程、服务)的不可靠或不充分的信息而导致个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的伤害,或对法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应由商品的卖方或制造商、工程的执行人或服务的提供者(执行者)进行赔偿,无论他们是否有过错,也无论受害者是否与他们有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1096.1条 商品、工程和服务缺陷造成伤害的责任人
商品缺陷造成的伤害应由卖方或商品制造商负责赔偿,受害者可以选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1条 制造商(执行人、销售商、授权组织或授权个体经营者、进口商)应承担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2条 任何受害者都有权要求赔偿因货物(工程、
服务)缺陷造成的损害,无论他是否与卖方(执行人)保持合同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3条 货物缺陷造成的损害应由卖方或这些货物的制造商根据受害者的选择进行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S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应当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卖方/生产商需要完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不论该受害人是否与卖方/生产商有合同关系。财产损害的赔偿方式以及赔偿范围为:加害人进行赔偿可以以实物赔偿或者赔偿损失(包括:①为权利受到侵犯的人为恢复被侵犯的权利而必须或将要产生的费用;②对其财产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补偿性损害赔偿);③如果其权利未被侵犯,在正常民事活动中本应获得的未实现的利润(错失利润);④如果加害人因其加害行为取得了利润,还包括不少于该利润的错失利润。)
【案件事实】
本案中,由于编制软管缺陷造成的损失包括受损区域维修工程费用、更换家具费用、文件的损坏、影响工作的补偿等。其中受害人/消费者未要求各责任方承担实物形式的赔偿。根据S国相关法律规定,宁波某贸易公司作为供应商之一,其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害的范围包括:
1.为权利受到侵犯的人为恢复被侵犯的权利而必须或将要产生的费用:此案中不涉及该项费用;
2.对其财产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补偿性损害赔偿):受损区域维修以及工程费用、更换家具的费用共计$2005.95。
3.如果其权利未被侵犯,在正常民事活动中本应获得的未实现的利润(错失利润):此案中为受害人为维修受损区域支付的维修费用、工程费用、更换家具费用的利息、损坏的文件的费用;
4.如果加害人因其加害行为取得了利润,还包括不少于该利润的错失利润:此案中不涉及这一费用;
5.影响工作的补偿不属于实际损失,不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4.1条 对个人或法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应由造成损害的人给予完全赔偿。
法律可以规定由非加害人承担赔偿义务。
法律或合同可以规定加害人向受害者支付超出损害赔偿的赔偿。法律可以规定非加害人向受损害人支付超出损害赔偿的赔偿。(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082条 在满足赔偿伤害的索赔时,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责令造成伤害的人以实物赔偿(提供同类和同质量的物品,修理损坏的物品等)或赔偿损失(第15条第2项)。
如果侵犯他人权利的人因此获得了利润,权利受到侵犯的人有权要求,除了对其其他损失的赔偿外,还要求赔偿不少于该利润的错失利润。
《民法典》第15.2条 损失应被理解为权利受到侵犯的人为恢复被侵犯的权利而必须或将要产生的费用、对其财产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补偿性损害赔偿),以及如果其权利未被侵犯,在正常民事活动中本应获得的未实现的利润(错失利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2条 制造商(执行人、卖方、授权组织或授权个人商人、进口商)侵犯消费者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除法律或合同规定的罚没金(罚款)外,还应全额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1条 因商品(作品、服务)的构造、生产、配方或其他缺陷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2条 任何受害者都有权要求赔偿因货物(工程、
服务)缺陷造成的损害,无论他是否与卖方(执行人)保持合同关系。
三、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S国《民法典》规定,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对个人生命或健康造成伤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①健康受损而失去的收入(收益);②因健康受损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额外营养、药品、假肢、他人护理、疗养院和水疗、特殊交通工具的购置、再培训(如果发现受害人需要这些援助和护理且无权免费获得)。上述费用应按月支付,具体赔偿期限应根据受害人系健康受损或死亡的不同情形分别予以确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因商品(作品、服务)的结构、生产工艺、配方或其他缺陷而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且赔偿义务的履行不以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
【案件事实】
本案中未因产品缺陷对个人生命或者健康造成伤害,因此本案中不涉及人身损害的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4条 在履行合同或其他义务期间对个人生命或健康造成伤害的赔偿在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在履行军事职责、警察服务和其他适当职责期间对个人生命或健康造成伤害的,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赔偿,除非法律或合同规定了更高程度的责任。
《民法典》第1085条
1.在使个人致残或对健康造成任何其他伤害的情况下,赔偿应包括受害人因健康
受损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额外营养、药品、假肢、他人护理、疗养院和水疗、特殊交通工具的购置、再培训(如果发现受害人需要这些援助和护理且无权免费获得)。
2.在估计失去的收入(收益)时,与致残或任何其他健康伤害有关的残疾抚恤金,以及在造成伤害前后授予的其他养老金、福利和其他类似支付,不应考虑在内,也不应涉及伤害赔偿金额的减少(不应计入伤害赔偿)。受害人在健康受损后收到的收入(收益)不应计入伤害赔偿。
3.本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和金额可根据法律或协议增加。
《民法典》第1086-1094条 规定了每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支付赔偿的方式以及丧葬费用的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2条 制造商(执行人、卖方、授权组织或授权个人商人、进口商)侵犯消费者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除法律或合同规定的罚没金(罚款)外,还应全额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1条 因商品(作品、服务)的构造、生产、配方或其他缺陷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2条 任何受害者都有权要求赔偿因货物(工程、服务)缺陷造成的损害,无论他是否与卖方(执行人)保持合同关系。
四、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S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犯个人财产权的行为(不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赔偿,但是在一些情况下,精神损害的赔偿是强制性的,这些情况包括:①特殊危险源对个人生命或健康造成伤害;②因非法定罪、非法提起刑事诉讼、非法适用拘留作为压制措施或书面承诺不离开居住地、非法采取行政处罚形式的逮捕或强制劳动;③传播损害荣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信息;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S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造成的精神伤害应由造成伤害的人因其过错进行赔偿。
【案件事实】
本案中未因产品缺陷造成精神损害,因此本案中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99条 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1.对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理由和金额应根据本章和本法第151条的规定确定。
2.侵犯个人财产权的行为(不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赔偿。
3.精神损害的赔偿不受财产损害赔偿的影响。
《民法典》第151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
如果公民因侵犯其人身非财产权利或损害其非物质价值的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身体或精神痛苦),或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支付金钱赔偿以弥补该损害。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法院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其他值得关注的情节,同时还应结合受害公民的个体特性,考量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身体与精神痛苦的严重程度。)
《民法典》第1100条 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在以下情况下,无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都应赔偿精神损害:
– 特殊危险源对个人生命或健康造成伤害;
– 因非法定罪、非法提起刑事诉讼、非法适用拘留作为压制措施或书面承诺不离开居住地、非法采取行政处罚形式的逮捕或强制劳动;
– 传播损害荣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信息;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民法典》第1101条 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和金额
1.精神损害应以金钱形式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应由法院根据对受害人造成的身体和精神痛苦的性质,以及加害人的责任程度(当责任是赔偿的理由时)来确定。在估计赔偿金额时,必须考虑合理和公正的要求。
身体和精神痛苦的性质应由法院根据造成精神损害的实际情况和受害人的个人特征来评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 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S国联邦规范消费者权利保护领域关系的法律和法令规定了制造商(执行人、卖方、授权组织或授权个人商人、进口商)侵犯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造成的精神伤害应由造成伤害的人因其过错进行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应由法院估算,不取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
无论财产损失和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如何赔偿,精神损害都应得到赔偿。
五、索赔期限
【法律分析】
根据S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因商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在商品的保修期或者使用寿命期限内,应当进行赔偿,没有这种期限的,自商品转让给消费者之日,不能确定转让日期的,按照商品生产之日起10年内,都应当进行赔偿。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基于合同对商品出卖方的索赔期限为商品的保修期或者使用年限,没有这种期限的,自商品转让给消费者2年之内。
【案件事实】
本案中,编制软管的质保期限为6个月(使用寿命不详),损失发生时,该产品仍处于质保期内,因此对于消费者提出的索赔,宁波某贸易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损害发生时已超过质保期限,但在制造商所规定的正常使用寿命范围内,若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损失,制造商或销售者仍负有赔偿义务。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97.1条 商品、工程或服务缺陷造成的伤害,如果在商品(工程、服务)的适用期或服务时间内出现,应予以赔偿,如果未确定使用寿命,则自商品(工程、服务)生产之日起10年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3条 如果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的损害是在商品(作品)的固定使用寿命或工作寿命期间造成的,则应予以赔偿。如果根据本法第5条第1款,制造商(执行者)没有为货物(工程)确定使用寿命,则应赔偿自货物(作品)转让给客户之日起10年内造成的损害,如果无法确定转让日期,则应自货物制造(工作完全完成)之日起赔偿损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1条 如果在保修期内或制造商规定的使用寿命到期之前发现货物缺陷,消费者有权就货物缺陷向卖方(制造商、授权机构、授权个体工商户或进口商)提出本法第18条规定的索赔。对于没有设定保修期或最佳日期的商品,如果商品的缺陷是在合理期限内但在转让给消费者之日起2年内发现的,消费者有权提出上述索赔,除非法律或合同规定了更长的期限。
六、追偿
【法律分析】
根据S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经赔偿了他人造成的伤害的人(履行公务或其他劳动职责的雇员,驾驶交通工具的人等),有权向该人追偿已支付的赔偿金额。
【案件事实】
本案中,保险人向S国受害人M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有权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向本案涉案编制软管五级供应商N公司或者其生产制造商浙江某公司行使追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总结:根据S国《民法典》第1095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本案中,宁波某贸易公司作为四级供应商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全额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害和合理利息,但”影响工作的补偿”等属于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鉴于本案损害仅涉及财产损失,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向五级供应商N公司或制造商浙江某公司追偿,追偿时效期间自赔偿款或者理赔款支付成功之日起三年。